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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城市交通面临的通行压力与日俱增,交通拥堵已成为城市病的主要特征之一。各地交管部门纷纷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缓解交通供需矛盾。
其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信号配时优化工作,积极推动当前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实效创建。然而,如何科学、客观地评价第三方服务的交通信号配时优化效果,已日益成为摆在交管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GA/T 527.2-201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 第2部分:通行状态与控制效益评估指标与方法》(以下简称“原2016版标准”)制定于2016年,随着近年来信号管控智能化水平及出行需求的不断升级,交通数据类型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交通检测技术出现的雷视一体检测、浮动车、汽车电子标识、互联网+的模式,实现对车辆位置、车辆状态、车辆轨迹、行车速度等多元数据检测,原2016版标准所列举的通行状态和控制效益评估指标已经不适应新技术的发展,需要从标准的评估指标上体现这些变化。
因此,亟需在原2016版标准的基础上拓展信号控制效益评估目标分类,进一步细化控制效益评估指标,完善通行状态评估指标,规范通行状态与控制效益评估流程,完善通行状态与控制效益评估方法。
标准修订过程中参考了美国《道路通行能力手册》(HCM-2010)、《城市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GB/T 33171-2016)、公安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19版)、《道路交通拥堵度评价方法》(GA/T 115-2020)以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0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02 号)等相关标准规范,主要修订了标准中的范围、评估指标、通行状态评估指标计算、控制效益评估指标计算、评估方法等内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和依据
01
关于第1章“范围”
考虑到本文件规定的内容较原2016版标准增加了评估对象、控制目标、评估流程与方法等内容,将范围修改为“本文件规定了道路通行状态和控制效益评估对象和目标、评估指标、控制效益评估指标选取、评估指标测定以及评估流程与方法。”为了和《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39900-2021)适用范围加以区分,进一步明确本文件的适用范围,将其修改为“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控制优化的运行效果评估”。
02
关于第4章“对象和目标”
为积极响应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0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02 号)中对开展信号控制效果评估提出的相关要求,本次修订较原2016版标准增加了章节“对象和目标”,将评估对象按照道路交通要素构成物理形态差异划分为单点、干线、区域,以及公交优先、慢行过街等特殊通行模式。其中,通行状态评估仅针对单点、干线和区域,用于反映该类评估对象的直观交通运行状态;控制效益评估基于不同的控制目标从不同角度反映各类评估对象信号优化前后的运行效果差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控需求将交通信号控制效益目标划分四个维度,分别为“效率提升”、“安全保障”、“优先通行”和“均衡调控”四类。其中“效率提升”、“安全保障”为基本性控制目标,强调交通控制对象的基本控制保障;“优先通行”旨在满足特定交通场景的绿色交通(公交、慢行等)的优先通行需求,是在兼顾评估对象总体效能的基础上采取的部分效率优先;“均衡调控”反映评估对象对于交通流时变特征的响应速度与匹配能力,是路网交通运行效益得以稳定发挥的重要保证。
03
关于第5章“评估指标”
较原2016版标准删除了评估指标分类,修订了部分通行状态评估指标和控制效益指标。原2016版标准通行状态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特征指标,本次标准修订删除了通行状态的基本指标,主要是由于基本指标如交通流量、排队长度、平均车速都是一般通用性指标,不能直观反映交通通行状态特征,因此只保留特征指标。通行状态评估指标方面,删除一些和信号控制相关联的指标,如“绿灯启动时刻最大排队长度”、“红灯起亮最大排队长度”、“非协调方向红灯启亮时刻最大排队长度”等,增加了部分直观反映评估对象交通运行状态的指标,如“交通秩序度”、“平均停车率”、“扰动系数”等指标。同时对部分指标的名称和定义进行了完善。原2016版标准的控制效益评估指标包括相对指标和绝对指标。其中相对指标是信号控制调整前后特征指标变化幅度的指标,但不同指标均未着眼于控制目标开展测评,实际应用过程中难免存在同一交通运行状态下不同指标测定结果相互矛盾、此消彼长的情形,故而难以客观、精准地反映交通控制效益,无法有效达成信号控制效果评估对于实际配时优化工作的方向引领和靶向提升作用。
04
关于第6章“控制效益评估指标选取”
较原2016版标准增加了章节“控制效益评估指标选取”,包括评估对象控制目标和评估指标选取两部分内容。根据评估对象所处的不同通行状态,选择相应的控制目标。对于单点、干线和区域评估对象,当通行状态处于或接近于饱和状态时,建议优先选用“均衡调控”目标,并兼顾单点“效率提升”目标;当通行状态处于非饱和状态时,建议优先选用“效率提升”目标。对于公交优先和慢行过街特殊评估对象,当通行状态处于饱和状态时,建议依次优先选用“优先通行”、“效率提升”目标;当通行状态处于非饱和状态时,建议依次优先选用“效率提升”、“安全保障”目标。不同评价对象交通信号控制效益控制目标见表1。
根据评估对象的控制目标,选择评估指标开展交通信号控制效果评估工作。评估工作采用核心指标、一般指标、关联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其中核心指标为必要性指标,反映评价对象的最核心特征指标;一般指标为推荐性指标,用于对评价对象进行辅助测评;关联指标为约束性指标,要求在提升核心指标的同时不会显著恶化对应的关联指标,评估对象指标选取见表2。
05
为保证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较原2016版标准增加了章节“评估指标测定”。对评估指标的测定时间、样本量要求、测定方法进行了规定。评估指标测定应在信号控制方案实施一周前后分别进行,同时需要排除交通干扰较多的日期。为保证测定的样本量,单点评估单项指标测定时长应不少于10个周期;干线评估单项指标测定频次应不少于3次,与干线相交的道路应不少于2条;区域评估单项指标测定应选择3对以上不同起终点,区域评估单项指标测定应选择3对以上通过该区域的不同起终点的路径,且路径之间的路段重复率应不超过三分之一。各种评估指标测定采用现实中容易实施的方法,尽可能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获取评价指标所需数据。
06
关于第8章“评估流程及方法”
增加通行状态及信号控制效益评估流程,明确对各类评估对象开展交通通行状态和信号控制效益评估的具体流程和方法。
*文章转载自:赛文网